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 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28
来源:四川省纪委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

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川纪发〔2013〕20号

 

各市(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省直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处):

《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十届省纪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

2013年12月2日

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

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奖惩方面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应当向同级党委或政府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报备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法规工作部门负责,也可由纪检监察机关指定部门负责。

第六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正式文本(或复印本);

(三)制定说明(包括制定依据和必要性,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审议或者签批情况,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创新,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以上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要求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仍不报送的,应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由接受备案机关的法规工作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工作部门配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同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法规工作部门在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单位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 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法规工作部门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处理的,法规工作部门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决定。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工作部门存档备查,并将备案情况适时通报报送机构。

第十一条 每年1月底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上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电子文本)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法规工作部门备查。

备查文件目录包括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联合有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纪检监察机关代党委、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省纪委代省委起草的党内法规,监察机关代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目录。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报备规范率等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人员:何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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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川纪发〔2013〕20号

 

各市(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省直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处):

《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十届省纪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

2013年12月2日

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

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奖惩方面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应当向同级党委或政府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报备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法规工作部门负责,也可由纪检监察机关指定部门负责。

第六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正式文本(或复印本);

(三)制定说明(包括制定依据和必要性,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审议或者签批情况,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创新,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以上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要求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仍不报送的,应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由接受备案机关的法规工作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工作部门配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同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法规工作部门在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单位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 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法规工作部门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处理的,法规工作部门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决定。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工作部门存档备查,并将备案情况适时通报报送机构。

第十一条 每年1月底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上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电子文本)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法规工作部门备查。

备查文件目录包括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联合有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纪检监察机关代党委、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省纪委代省委起草的党内法规,监察机关代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目录。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报备规范率等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人员:何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