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镜丨“精心”套取医院伙食费的院长
发布时间:2025-04-22
来源:“廉洁四川”网站

【案卷】

魏传峰,男,汉族,1962年9月生,四川达县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担任成都市温江区中医院院长,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成都市温江区第三人民医院院长等职。2022年9月退休。

2024年2月,魏传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成都市温江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5月,魏传峰因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开除党籍,取消享受的退休待遇。

2024年8月,魏传峰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探】

“想到自己马上要退休了,为了退休后能换好点的房子、开好点的车子、打点大麻将,就想趁自己还在位,赶快将最后的权力变现……”在留置室内,魏传峰交代了自己在退休前想再“捞一把”的“如意算盘”。

成都市温江区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魏传峰接受审查调查。

“一言堂”催生“私利勾当”

“有能力、懂业务、又懂管理”“他在工作中独断专行,基本上是一个人说了算”,这是熟悉魏传峰的人对他最多的评价。

2001年,魏传峰被任命为温江区中医院院长。他从一名基层医务工作者逐步晋升到领导岗位,初期凭借专业能力和管理才干推动了医院的发展,但随着权力的增加,他的初心逐渐被贪欲侵蚀。

当时的中医院业绩较差,魏传峰到任后提出打造骨科特色品牌的思路,医院收入很快实现提升。有了工作业绩,魏传峰便开始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2004年,魏传峰因利用医院采购仪器赠送的饮水机发票违规套取公款2万元,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组织没有就此放弃魏传峰。考虑到魏传峰被处分后现实表现不错,组织上在2011年便安排其挂职温江区万春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然而,魏传峰却把这次任命当成了谋取私利的机会,任其贪欲滋长。

“2013年,万春镇中心卫生院实施停车场修建项目,我觉得给谁做都是一样,于是找来熟识的老板贺某,表示愿意将项目直接指定给他承揽。”魏传峰坦白道,为规避政府采购规定,自己将原本60万元的项目,拆分为3个不足20万元的小项目后,再陆续与贺某的2个公司签订3个内容不同的合同,意图通过拆分项目、合同来混淆视听。贺某成功承揽该项目后,向魏传峰送上2.5万元现金以示感谢。

2014年,魏传峰挂职温江区第三人民医院院长期间,他带领全院上下将医院提升至三级乙等专科医院。魏传峰将集体的业绩全归功于自己身上,变得更加飘飘然起来,作风变得更加霸道。办案人员表示,魏传峰在任时很少召开院务会,即便开会也未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而是直接通知某项决定,当班子成员提出不同意见,他一概不理会,大搞“一言堂”。

事实证明,“一言堂”背后常常藏着“利益输送”。2017年3月,魏传峰利用医院“一把手”的职权,公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医院其他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情况下,仍违规决定让医院营养膳食科科长干某某(同案处理)承包经营医院食堂。

“马前卒”实现“提款自由”

“为什么执意要让干某某承包医院食堂?”

“干某某做事很仔细,口风比较紧,很服从我的安排,我想用‘自己人’承包食堂,方便从伙食费中套取资金出来……”

于是,在魏传峰的安排下,未经招投标程序,干某某顺利承包了医院食堂,成了魏传峰精心挑选的“马前卒”。

通过“精心谋划”,魏传峰把医院食堂当成了自己的“提款机”。在第一次顺利套取2万元后,魏传峰觉得这些钱来得轻而易举,于是更加肆无忌惮。凡是个人需要用钱,就告诉干某某所需数额,干某某便轻车熟路套出现金奉上。

只需一句话钱就到手,魏传峰很享受这种不劳而获的快感,他早已将入党誓言、医生职业道德抛之脑后,多次套取医院伙食费。

2021年,温江区卫健局对温江区第三人民医院开展审计过程中,发现干某某以个人名义承包食堂、未进行招投标程序等问题。魏传峰既担心事情败露,又舍不得医院食堂这块“肥肉”。为了将医院食堂继续控制在自己手中,于是,魏传峰又授意食堂厨师王某突击注册公司,继续承包医院食堂,事成之后王某向魏传峰送上5万元“感谢费”。

经查,2017年3月至2021年12月,魏传峰等人通过虚增猪肉采购数量的方式侵吞温江区第三人民医院食堂伙食费共计107万元,其中,魏传峰个人分得81万元。

俗话说,人有亏心事,睡觉不安宁。2022年3月,魏传峰在离任之际,专门找来干某某串供,要求干某某以后接受组织调查时,否认两人共同套取医院食堂伙食费的事实,并让干某某与猪肉供应商做好交代,避免露出蛛丝马迹。

2024年2月,听闻组织通知干某某谈话的消息后,魏传峰又专门找到干某某串供,对干某某怎么说、怎么做进行细致的交代,企图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

然而,妄图逃脱纪法惩戒,执迷不悟耍小聪明,不仅难逃罪责,反而失去了自救的良机,“攻守同盟”不过是作茧自缚。2024年2月,温江区纪委监委对魏传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案析】

医者仁心,为医先为人,为人先修身。组织在魏传峰第一次犯错后,给了他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发挥自己的专业和特长,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然而作为医院带头人的魏传峰,却在取得一定成绩后,自恃有功、独断专行,被利欲熏心,医院大事小事一个人说了算,逐渐从“一把手”变成“一霸手”,培植利益代理人,把医院食堂当成了自己的“提款机”,“蚂蚁搬家”式地套取医院食堂伙食费,侵害了医院职工和群众的利益。魏传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食堂服务承揽上提供帮助,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魏传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享受的退休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魏传峰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二十六条 :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

第二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

作者:郁舒然

编辑人员:李美静

以案为镜丨“精心”套取医院伙食费的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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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

魏传峰,男,汉族,1962年9月生,四川达县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担任成都市温江区中医院院长,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成都市温江区第三人民医院院长等职。2022年9月退休。

2024年2月,魏传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成都市温江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5月,魏传峰因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开除党籍,取消享受的退休待遇。

2024年8月,魏传峰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探】

“想到自己马上要退休了,为了退休后能换好点的房子、开好点的车子、打点大麻将,就想趁自己还在位,赶快将最后的权力变现……”在留置室内,魏传峰交代了自己在退休前想再“捞一把”的“如意算盘”。

成都市温江区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魏传峰接受审查调查。

“一言堂”催生“私利勾当”

“有能力、懂业务、又懂管理”“他在工作中独断专行,基本上是一个人说了算”,这是熟悉魏传峰的人对他最多的评价。

2001年,魏传峰被任命为温江区中医院院长。他从一名基层医务工作者逐步晋升到领导岗位,初期凭借专业能力和管理才干推动了医院的发展,但随着权力的增加,他的初心逐渐被贪欲侵蚀。

当时的中医院业绩较差,魏传峰到任后提出打造骨科特色品牌的思路,医院收入很快实现提升。有了工作业绩,魏传峰便开始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2004年,魏传峰因利用医院采购仪器赠送的饮水机发票违规套取公款2万元,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组织没有就此放弃魏传峰。考虑到魏传峰被处分后现实表现不错,组织上在2011年便安排其挂职温江区万春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然而,魏传峰却把这次任命当成了谋取私利的机会,任其贪欲滋长。

“2013年,万春镇中心卫生院实施停车场修建项目,我觉得给谁做都是一样,于是找来熟识的老板贺某,表示愿意将项目直接指定给他承揽。”魏传峰坦白道,为规避政府采购规定,自己将原本60万元的项目,拆分为3个不足20万元的小项目后,再陆续与贺某的2个公司签订3个内容不同的合同,意图通过拆分项目、合同来混淆视听。贺某成功承揽该项目后,向魏传峰送上2.5万元现金以示感谢。

2014年,魏传峰挂职温江区第三人民医院院长期间,他带领全院上下将医院提升至三级乙等专科医院。魏传峰将集体的业绩全归功于自己身上,变得更加飘飘然起来,作风变得更加霸道。办案人员表示,魏传峰在任时很少召开院务会,即便开会也未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而是直接通知某项决定,当班子成员提出不同意见,他一概不理会,大搞“一言堂”。

事实证明,“一言堂”背后常常藏着“利益输送”。2017年3月,魏传峰利用医院“一把手”的职权,公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医院其他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情况下,仍违规决定让医院营养膳食科科长干某某(同案处理)承包经营医院食堂。

“马前卒”实现“提款自由”

“为什么执意要让干某某承包医院食堂?”

“干某某做事很仔细,口风比较紧,很服从我的安排,我想用‘自己人’承包食堂,方便从伙食费中套取资金出来……”

于是,在魏传峰的安排下,未经招投标程序,干某某顺利承包了医院食堂,成了魏传峰精心挑选的“马前卒”。

通过“精心谋划”,魏传峰把医院食堂当成了自己的“提款机”。在第一次顺利套取2万元后,魏传峰觉得这些钱来得轻而易举,于是更加肆无忌惮。凡是个人需要用钱,就告诉干某某所需数额,干某某便轻车熟路套出现金奉上。

只需一句话钱就到手,魏传峰很享受这种不劳而获的快感,他早已将入党誓言、医生职业道德抛之脑后,多次套取医院伙食费。

2021年,温江区卫健局对温江区第三人民医院开展审计过程中,发现干某某以个人名义承包食堂、未进行招投标程序等问题。魏传峰既担心事情败露,又舍不得医院食堂这块“肥肉”。为了将医院食堂继续控制在自己手中,于是,魏传峰又授意食堂厨师王某突击注册公司,继续承包医院食堂,事成之后王某向魏传峰送上5万元“感谢费”。

经查,2017年3月至2021年12月,魏传峰等人通过虚增猪肉采购数量的方式侵吞温江区第三人民医院食堂伙食费共计107万元,其中,魏传峰个人分得81万元。

俗话说,人有亏心事,睡觉不安宁。2022年3月,魏传峰在离任之际,专门找来干某某串供,要求干某某以后接受组织调查时,否认两人共同套取医院食堂伙食费的事实,并让干某某与猪肉供应商做好交代,避免露出蛛丝马迹。

2024年2月,听闻组织通知干某某谈话的消息后,魏传峰又专门找到干某某串供,对干某某怎么说、怎么做进行细致的交代,企图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

然而,妄图逃脱纪法惩戒,执迷不悟耍小聪明,不仅难逃罪责,反而失去了自救的良机,“攻守同盟”不过是作茧自缚。2024年2月,温江区纪委监委对魏传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案析】

医者仁心,为医先为人,为人先修身。组织在魏传峰第一次犯错后,给了他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发挥自己的专业和特长,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然而作为医院带头人的魏传峰,却在取得一定成绩后,自恃有功、独断专行,被利欲熏心,医院大事小事一个人说了算,逐渐从“一把手”变成“一霸手”,培植利益代理人,把医院食堂当成了自己的“提款机”,“蚂蚁搬家”式地套取医院食堂伙食费,侵害了医院职工和群众的利益。魏传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食堂服务承揽上提供帮助,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魏传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享受的退休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魏传峰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二十六条 :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

第二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

作者:郁舒然

编辑人员:李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