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镜 |“被死亡”牵出养老金“蛀虫”
发布时间:2023-03-02
来源:“廉洁四川”网站

【案卷】

何正波,男,1964年2月生,达州市宣汉县人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宣汉县原红峰乡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劳动保障中心主任,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红峰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2022年3月,接受宣汉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7月,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2年9月,因犯贪污罪被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探】

“人明明还健在,怎么莫名其妙就被死亡注销了呢”2021下半年一场看似离奇的遭遇发生在达州宣汉县红峰镇年逾七旬的老人苟某身上。

当时石龙村村民庞某准备带多年未出行的母亲苟某乘坐火车去外地,但在购买票时却惊奇地发现母亲已被死亡注销。

究竟为何“被死亡”庞某随即到当地村委会讨要“说法”据村支部书记回忆,当时让村委会提供苟某死亡注销申请的,正是时任原峰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何正波。

“当时母亲已满退休年龄,一直没有领到养老金,加之又被注销死亡,这一切究竟是巧合还是有人故意为之?”带着这样的疑问,庞某随即红峰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探究竟。

经查询得知,苟某的养老金从2010年10月一直发放至2017年10月后被注销停发七年的养老金不知去向,所有疑点再次指向负责养老何正波

至此,一起隐藏长达10余年冒领群众养老金案浮出水面。

何正波是土生土长的宣汉红峰人,其父亲曾参军入伍,常年驻守边疆。受父亲的影响,何正波中专毕业后,胸怀报效国家的理想,投身基层一线工作,凭着吃苦耐劳、踏实肯干的作风,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信任与支持,很快被推选为垭口村村主任,后进入乡农经站工作,由于工作成绩突出,1997年被正式聘用为事业人员。之后,何正波先后担任乡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劳动保障中心主任,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2009年,宣汉县被列入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县根据规定,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作为原红峰乡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劳动保障中心主任,何正波负责经办乡新农保相关业务。

2009年12月某天,何正波发现本村民苟某等5人的农保卡一直无人认领,后经打听苟某等5人已死亡。按规定,已死亡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养老金,但心生贪念的何正波发现,只要不注销死亡人员信息,且不让家属知道养老金仍在发放,就可悄无声息地将这笔钱装进自己的腰包。

担心发现,何正波并没有立即取出苟某等5人的养老金,而是选择了“暂存”他们的银行卡

转眼间到了2011年见已过时日,仍没有苟某等人家属来咨询农保卡的相关情况,何正波就放下了戒备,打算从苟某的农保卡中“借”点钱花。

“说是借,其实都是自欺欺人,当时从苟某的农保卡中取了1400元,很紧张,觉得这样做违背了原则......”面对工作人员的调查,何正波交代了第一次冒领群众养老金心理过程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负罪感,何正波并未立即取出苟某农保卡中全部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心中的负罪感慢慢被贪欲所代替。随后,何正波苟某等5人农保卡中剩余的养老金共计3万余元悉数取出,全部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支。

尝到“甜头”后,何正波自以为找到了“生财之道”,慢慢从最开始的“小心翼翼”变成了“肆无忌惮”2009年至2010年,何正波母亲、岳父先后去世,故技重施,再次成功套养老金9300余元。

随着宣汉县清理冒领养老金工作力度日益加大,何正波担心事情暴露,便于2015年至2017年陆续编造虚假资料,将苟某等人的农保信息进行了死亡注销。“时间都过了这么久,本以为可以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还是被发现了……”直到何正波查处前,他一直认为被冒领的农保卡持卡人已经死亡,且冒领短短几年就进行了死亡注销,自己又熟悉经办流程,应该可以天衣无缝,无人察觉。

然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21年,纪检监察机关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何正波侵吞群众养老金的问题线索,随即展开调查。2010年10月至2017年11月,何正波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以苟某等人的名义冒领养老金和丧葬费共计4万余元。

“都是贪欲作祟,让我走上不归路,我不仅愧对组织的培养,也深深伤了群众的心……接受审查调查期间,回想自己的违纪违法历程,何正波懊悔不已。然而,一切为时晚矣。


【案析】

社会养老保险金是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身为乡农保中心主任的何正波,本应当好群众养老金的“守护人”,但他却在贪欲的驱使下,将党纪国法抛之脑后,挖空心思冒领群众养老金,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何正波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依据2015年版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何正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何正波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犯罪。

1.2015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六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作者:侯荣伍敏

编辑人员:陈丽霏

以案为镜 |“被死亡”牵出养老金“蛀虫”

发布时间:2023-03-02 来源:“廉洁四川”网站 字体大小: 分享至:

【案卷】

何正波,男,1964年2月生,达州市宣汉县人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宣汉县原红峰乡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劳动保障中心主任,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红峰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2022年3月,接受宣汉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7月,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2年9月,因犯贪污罪被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探】

“人明明还健在,怎么莫名其妙就被死亡注销了呢”2021下半年一场看似离奇的遭遇发生在达州宣汉县红峰镇年逾七旬的老人苟某身上。

当时石龙村村民庞某准备带多年未出行的母亲苟某乘坐火车去外地,但在购买票时却惊奇地发现母亲已被死亡注销。

究竟为何“被死亡”庞某随即到当地村委会讨要“说法”据村支部书记回忆,当时让村委会提供苟某死亡注销申请的,正是时任原峰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何正波。

“当时母亲已满退休年龄,一直没有领到养老金,加之又被注销死亡,这一切究竟是巧合还是有人故意为之?”带着这样的疑问,庞某随即红峰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探究竟。

经查询得知,苟某的养老金从2010年10月一直发放至2017年10月后被注销停发七年的养老金不知去向,所有疑点再次指向负责养老何正波

至此,一起隐藏长达10余年冒领群众养老金案浮出水面。

何正波是土生土长的宣汉红峰人,其父亲曾参军入伍,常年驻守边疆。受父亲的影响,何正波中专毕业后,胸怀报效国家的理想,投身基层一线工作,凭着吃苦耐劳、踏实肯干的作风,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信任与支持,很快被推选为垭口村村主任,后进入乡农经站工作,由于工作成绩突出,1997年被正式聘用为事业人员。之后,何正波先后担任乡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劳动保障中心主任,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2009年,宣汉县被列入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县根据规定,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作为原红峰乡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劳动保障中心主任,何正波负责经办乡新农保相关业务。

2009年12月某天,何正波发现本村民苟某等5人的农保卡一直无人认领,后经打听苟某等5人已死亡。按规定,已死亡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养老金,但心生贪念的何正波发现,只要不注销死亡人员信息,且不让家属知道养老金仍在发放,就可悄无声息地将这笔钱装进自己的腰包。

担心发现,何正波并没有立即取出苟某等5人的养老金,而是选择了“暂存”他们的银行卡

转眼间到了2011年见已过时日,仍没有苟某等人家属来咨询农保卡的相关情况,何正波就放下了戒备,打算从苟某的农保卡中“借”点钱花。

“说是借,其实都是自欺欺人,当时从苟某的农保卡中取了1400元,很紧张,觉得这样做违背了原则......”面对工作人员的调查,何正波交代了第一次冒领群众养老金心理过程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负罪感,何正波并未立即取出苟某农保卡中全部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心中的负罪感慢慢被贪欲所代替。随后,何正波苟某等5人农保卡中剩余的养老金共计3万余元悉数取出,全部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支。

尝到“甜头”后,何正波自以为找到了“生财之道”,慢慢从最开始的“小心翼翼”变成了“肆无忌惮”2009年至2010年,何正波母亲、岳父先后去世,故技重施,再次成功套养老金9300余元。

随着宣汉县清理冒领养老金工作力度日益加大,何正波担心事情暴露,便于2015年至2017年陆续编造虚假资料,将苟某等人的农保信息进行了死亡注销。“时间都过了这么久,本以为可以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还是被发现了……”直到何正波查处前,他一直认为被冒领的农保卡持卡人已经死亡,且冒领短短几年就进行了死亡注销,自己又熟悉经办流程,应该可以天衣无缝,无人察觉。

然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21年,纪检监察机关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何正波侵吞群众养老金的问题线索,随即展开调查。2010年10月至2017年11月,何正波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以苟某等人的名义冒领养老金和丧葬费共计4万余元。

“都是贪欲作祟,让我走上不归路,我不仅愧对组织的培养,也深深伤了群众的心……接受审查调查期间,回想自己的违纪违法历程,何正波懊悔不已。然而,一切为时晚矣。


【案析】

社会养老保险金是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身为乡农保中心主任的何正波,本应当好群众养老金的“守护人”,但他却在贪欲的驱使下,将党纪国法抛之脑后,挖空心思冒领群众养老金,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何正波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依据2015年版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何正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何正波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犯罪。

1.2015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六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作者:侯荣伍敏

编辑人员:陈丽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