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 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1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对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作出系统规范和明确规定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鲜明品格对于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循、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要抓实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将《规定》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带头严格执行《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和《规定》明确的任务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行使纪律处分权。要按照与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基本对应的原则完善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确保执纪执法贯通衔接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202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严格按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实施党纪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其中系党员干部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五条党纪处分决定自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规定

第六条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七条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按照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一)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二)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三)除前两项所列情形外应当按照违纪党员所担任的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多个职务分别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在接受审查期间其所在的地方党委不得免去其上述职务也不得接受其辞去上述职务的请求。

第八条违纪党员系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同时担任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的由该上级党组织的同级纪委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地方党委、纪委无需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追认程序。

第九条对党员所作处分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由原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者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审批。原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已撤销的可以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党组织办理。

第十条上级纪委提级审查的经审理形成处置意见后可以交由下级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也可以经上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其中上级纪委拟给予提级审查的下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报请同级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上级纪委指定下级纪委审查的被指定的下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按照程序将案件材料和处理意见转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委经审理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给予其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对于各级纪委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经审理后形成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材料经下一级党组织交由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由该下一级党组织报负责审查的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系负责审查的纪委下一级党组织的由负责审查的纪委将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材料交由该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对各级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含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下同)以及未设立纪委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给予其党纪处分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且表决时必须经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决议被审查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被审查人应当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上签写意见拒不签写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写意见的支部委员会(含未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应当在决议上注明。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被审查人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该事实材料应当由被审查人签写意见对签写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写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

(一)案情涉密、敏感的

(二)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的

(三)违纪党员系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

(四)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的

(五)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经讨论无法及时形成决议或者因可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不能及时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的

(六)县级以上纪委提级审查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的

(七)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另有规定外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或者经县级以上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各级纪委拟在给予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同时建议给予其组织处理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组织处理建议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依照规定办理必要时也可以在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一并报请同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纪委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决定给予其审查的党员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委办公厅(室)名义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系接受归口领导、管理或者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的前款规定中的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是指归口领导、管理单位或者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以及所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机关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第十七条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党委审批的须经本级纪委常委会(未设常委会的应当召开纪委全体会议下同)审议通过后于15日内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党组织审批的还须经同级党委审议同意后按照程序于15日内呈报上一级纪委审查批准党委应当及时审议处分事项对处分意见分歧较大且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先通过召开书记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酝酿。

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情疑难、复杂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可能影响党纪处理结果的或者因留置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急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负责审查的纪委监委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及时报上一级纪委监委备案其中给予其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当在移送司法机关之日起15日内报请同级党委审议至迟不晚于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前。

给予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地方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党纪处分依照本规定须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在报请同级党委审议前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应当于3日内形成书面情况报告与上级纪委沟通上级纪委应当基于该书面情况报告载明的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上级纪委受理该案件后应当认真审核不受此前已反馈处理意见的限制。

第十八条经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可以对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

经中央纪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可以对中央纪委常委会在中央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全体会议对本级地方党委、纪委常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本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分别参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追认须待对前三款所涉人员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在下一次相应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或者地方党委、纪委全体会议上进行。

前三款所涉人员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中央政治局、地方党委常委会分别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的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无须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追认程序。

第十九条各级纪委依照本规定呈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批准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按照程序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处分决定执行(含处分宣布)情况汇总呈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条党组织批准的下列处分事项应当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按照下列要求予以备案:

(一)中央纪委批准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涉处分事项后由中央纪委报党中央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以下简称省级党委)批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以下简称省级纪委)报中央纪委备案

(三)地方党委批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涉处分事项后被处分人系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的在职正职领导干部的由地方纪委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四)地方纪委批准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三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由地方纪委报同级党委备案其中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涉处分事项还须同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五)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纪委)、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等审查批准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相应报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等备案

(六)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分别审议批准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所涉处分事项后相应报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备案机关纪委审查批准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涉处分事项后还须报机关党委备案。

前款规定中的备案工作应当由负责报备的党组织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对在职党员干部已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案件汇总报相应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确有悔改表现的留党察看期满后由其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经基层党委审议后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该党委(党组)同意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基层党委批准给予党员留党察看处分的恢复党员权利由该基层党委批准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由基层党委或者基层纪委下达。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核认为其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经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批准作出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的决定。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并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分别参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恢复其党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或者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由基层党委直接审议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党的工作委员会的参照前五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恢复党员权利后又发现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实施了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发现其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由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的党组织撤销原决定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程序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第三章党中央以及各级党委(党组)处分批准权限

第二十三条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经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中央政治局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批准对有关党的领导干部的处分事项。

第二十六条在地方党委全体会议期间给予本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经地方党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并按照程序呈报上一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由这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在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地方党委常委会可以先行作出给予本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地方党委常委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给予本级党委讨论决定任免的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本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开除党籍处分

(三)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本级纪委委员开除党籍处分

(四)给予下一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书记、副书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处分事项。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以及设区的市级(不含直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地方党委在被赋予社会管理权限的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参照前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省级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省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经负责审查的基层纪委审议并报请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批准给予被审查人留党察看以下处分但被审查人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除外。

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和县级地方党委在开发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参照前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第二十九条基层党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并可以批准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

(一)下级党组织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

(二)所在党和国家机关机构规格为副厅局级以上的

(三)上一级党委系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的。

第三十条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属于其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党组(党委)会议、党的工作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经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赞成为通过。

对未经党组(党委)会议、党的工作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也可以由所在机关纪委报机关党委审议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相应报党组(党委)会议、党的工作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属于其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参照前两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中央和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中不属于党的工作机关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参照党的工作机关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第三十一条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以及本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所涉中央和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并可以批准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

(一)所在单位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

(二)所在党和国家机关机构规格为正县处级以上的

(三)本级党委系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的。

第三十二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委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批准给予其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职责作用经党政主要领导充分沟通后相应可以批准给予其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

事业单位未被赋予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的上级党组织可以批准给予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中的党组织不含党总支和党支部。

第四章纪律检查机关处分批准权限

第三十三条在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期间经中央纪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作出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待报请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央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在中央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纪委常委会可以先行作出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待报请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央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中央纪委常委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给予省部级以下(不含省部级)中管干部以及未明确行政级别的单位中的中管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给予省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给予省级纪委常委(不含书记、副书记下同)、监委委员党纪处分

(四)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处分事项。

第三十五条中央纪委办公会议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给予不是中管干部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员党纪处分

(二)给予不是中管干部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派出机构的党员党纪处分

(三)给予不是中管干部且已离职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驻、派出机构的党员党纪处分。

前款第三项所涉人员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其离职后且与其离职前在前款所涉单位担任的职务没有关联的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在地方纪委全体会议期间经地方纪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作出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待报请本级地方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地方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其中系设区的市级以下纪委委员的还须按照程序呈报上一级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在地方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地方纪委常委会可以先行作出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由地方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地方纪委常委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给予本级地方党委讨论决定任免的党员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给予未经本级地方党委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本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

(三)给予本级纪委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给予下一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五)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书记、副书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纪处分

(七)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给予本级纪委管理的纪委监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驻、派出机构的党员党纪处分

(九)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处分事项。

地区纪委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机关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纪委监委在被赋予社会管理权限的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常委会批准给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基层纪委可以批准给予其审查的案件中的被审查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应当经同级党委审议同意后按照程序报有处分批准权的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

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和县级纪委监委在开发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层党委其同级纪委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并可以批准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未经党组(党委)会议、党的工作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由机关纪委审查批准。

第五章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特殊情形

第四十条违纪党员系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的干部同时担任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职务的由地方纪委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党纪处分决定抄告主管单位党组(党委)。其中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应当通过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主管单位内设纪检组织征求主管单位党组(党委)意见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给予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援派或者挂职单位但不改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违纪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一般应当按照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违纪问题与援派或者挂职期间挂任职务有密切关联的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但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按照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求原单位意见。

给予上级党委委托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下级党委、纪委可以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给予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党纪处分由其原所在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该党组织已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党组织或者其上一级党组织办理。

给予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和已停止党籍的党员党纪处分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给予辞去公职等原因离开公职岗位或者退休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一般按照其在职时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违纪问题发生在离开公职岗位后且与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没有关联的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离开公职岗位后又重新担任公职的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抄告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予以执行。

第四十四条给予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和所辖社区(村)党组织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纪处分按照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由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报同级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依照本规定呈报派出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地方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前款规定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其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在职期间或者与在职期间的职务有密切关联的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相应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国有企业内设纪检组织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可以按照其退休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抄告相应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予以执行。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由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经其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报请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或者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依照本规定呈报派出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地方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给予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乡镇(街道)党委和所辖村(社区)党组织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纪处分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给予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退役军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一般可以根据其退役前的职级或者军衔等级(适用于实行军衔主导的军官等级制度改革后的退役军官下同)由相应的地方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报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退役前系师职军官(大校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团职军官(上校、中校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一般应当分别由省级纪委、设区的市级纪委负责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系营职以下军官(少校以下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由县级纪委负责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给予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或者自主择业方式安置且未被停发退役金的退役军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县级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其中拟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报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给予以复员方式退役的退役军官以及采取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退休或者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中的党员党纪处分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退役军官、军士的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服役期间或者与服役期间的职务有密切关联由军队纪律检查机关审查的军队纪律检查机关可以依照其退役前的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抄告退役军官、军士组织关系所在地县级党委、纪委予以执行。

前款规定中的违纪行为由地方纪律检查机关立案审查的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审查认为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可以直接给予其批评教育或者按照程序延长一次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按照程序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向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建议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并交由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呈报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预备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党的工作委员会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所确定的权限均系应当遵照的最低权限。

第五十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严重触犯刑律是指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处分审批程序是指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对处分事宜进行审议、报批并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称有监督执纪权限是指按照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的规定对涉嫌违纪党员有权行使监督执纪职责有权对其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有权对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或者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五十四条军队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由中央军委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1983年7月6日印发的《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和1987年3月28日印发的《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人员:吴佳惠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 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1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体大小: 分享至: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对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作出系统规范和明确规定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鲜明品格对于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循、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要抓实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将《规定》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带头严格执行《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和《规定》明确的任务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行使纪律处分权。要按照与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基本对应的原则完善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确保执纪执法贯通衔接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202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严格按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实施党纪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其中系党员干部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五条党纪处分决定自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规定

第六条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七条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按照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一)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二)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三)除前两项所列情形外应当按照违纪党员所担任的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多个职务分别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在接受审查期间其所在的地方党委不得免去其上述职务也不得接受其辞去上述职务的请求。

第八条违纪党员系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同时担任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的由该上级党组织的同级纪委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地方党委、纪委无需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追认程序。

第九条对党员所作处分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由原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者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审批。原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已撤销的可以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党组织办理。

第十条上级纪委提级审查的经审理形成处置意见后可以交由下级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也可以经上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其中上级纪委拟给予提级审查的下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报请同级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上级纪委指定下级纪委审查的被指定的下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按照程序将案件材料和处理意见转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委经审理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给予其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对于各级纪委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经审理后形成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材料经下一级党组织交由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由该下一级党组织报负责审查的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系负责审查的纪委下一级党组织的由负责审查的纪委将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材料交由该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对各级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含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下同)以及未设立纪委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给予其党纪处分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且表决时必须经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决议被审查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被审查人应当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上签写意见拒不签写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写意见的支部委员会(含未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应当在决议上注明。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被审查人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该事实材料应当由被审查人签写意见对签写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写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

(一)案情涉密、敏感的

(二)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的

(三)违纪党员系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

(四)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的

(五)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经讨论无法及时形成决议或者因可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不能及时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的

(六)县级以上纪委提级审查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的

(七)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另有规定外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或者经县级以上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各级纪委拟在给予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同时建议给予其组织处理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组织处理建议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依照规定办理必要时也可以在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一并报请同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纪委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决定给予其审查的党员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委办公厅(室)名义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系接受归口领导、管理或者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的前款规定中的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是指归口领导、管理单位或者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以及所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机关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第十七条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党委审批的须经本级纪委常委会(未设常委会的应当召开纪委全体会议下同)审议通过后于15日内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党组织审批的还须经同级党委审议同意后按照程序于15日内呈报上一级纪委审查批准党委应当及时审议处分事项对处分意见分歧较大且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先通过召开书记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酝酿。

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情疑难、复杂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可能影响党纪处理结果的或者因留置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急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负责审查的纪委监委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及时报上一级纪委监委备案其中给予其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当在移送司法机关之日起15日内报请同级党委审议至迟不晚于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前。

给予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地方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党纪处分依照本规定须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在报请同级党委审议前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应当于3日内形成书面情况报告与上级纪委沟通上级纪委应当基于该书面情况报告载明的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上级纪委受理该案件后应当认真审核不受此前已反馈处理意见的限制。

第十八条经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可以对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

经中央纪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可以对中央纪委常委会在中央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全体会议对本级地方党委、纪委常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作出的给予本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予以追认分别参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追认须待对前三款所涉人员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在下一次相应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或者地方党委、纪委全体会议上进行。

前三款所涉人员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中央政治局、地方党委常委会分别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的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无须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追认程序。

第十九条各级纪委依照本规定呈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批准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按照程序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处分决定执行(含处分宣布)情况汇总呈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条党组织批准的下列处分事项应当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按照下列要求予以备案:

(一)中央纪委批准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涉处分事项后由中央纪委报党中央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以下简称省级党委)批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以下简称省级纪委)报中央纪委备案

(三)地方党委批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涉处分事项后被处分人系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的在职正职领导干部的由地方纪委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四)地方纪委批准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三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由地方纪委报同级党委备案其中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涉处分事项还须同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五)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纪委)、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等审查批准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涉处分事项后相应报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等备案

(六)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分别审议批准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所涉处分事项后相应报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备案机关纪委审查批准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涉处分事项后还须报机关党委备案。

前款规定中的备案工作应当由负责报备的党组织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对在职党员干部已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案件汇总报相应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确有悔改表现的留党察看期满后由其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经基层党委审议后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该党委(党组)同意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基层党委批准给予党员留党察看处分的恢复党员权利由该基层党委批准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由基层党委或者基层纪委下达。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核认为其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经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批准作出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的决定。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并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分别参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恢复其党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或者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由基层党委直接审议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党的工作委员会的参照前五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恢复党员权利后又发现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实施了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发现其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由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的党组织撤销原决定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程序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第三章党中央以及各级党委(党组)处分批准权限

第二十三条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经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中央政治局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批准对有关党的领导干部的处分事项。

第二十六条在地方党委全体会议期间给予本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经地方党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并按照程序呈报上一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由这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在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地方党委常委会可以先行作出给予本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地方党委常委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给予本级党委讨论决定任免的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本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开除党籍处分

(三)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本级纪委委员开除党籍处分

(四)给予下一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书记、副书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处分事项。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以及设区的市级(不含直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地方党委在被赋予社会管理权限的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参照前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省级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省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经负责审查的基层纪委审议并报请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批准给予被审查人留党察看以下处分但被审查人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除外。

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和县级地方党委在开发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参照前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第二十九条基层党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并可以批准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

(一)下级党组织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

(二)所在党和国家机关机构规格为副厅局级以上的

(三)上一级党委系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的。

第三十条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属于其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党组(党委)会议、党的工作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经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赞成为通过。

对未经党组(党委)会议、党的工作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也可以由所在机关纪委报机关党委审议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相应报党组(党委)会议、党的工作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属于其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参照前两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中央和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中不属于党的工作机关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参照党的工作机关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第三十一条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以及本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所涉中央和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并可以批准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

(一)所在单位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

(二)所在党和国家机关机构规格为正县处级以上的

(三)本级党委系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的。

第三十二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委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批准给予其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职责作用经党政主要领导充分沟通后相应可以批准给予其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

事业单位未被赋予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的上级党组织可以批准给予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中的党组织不含党总支和党支部。

第四章纪律检查机关处分批准权限

第三十三条在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期间经中央纪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作出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待报请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央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在中央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纪委常委会可以先行作出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待报请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央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中央纪委常委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给予省部级以下(不含省部级)中管干部以及未明确行政级别的单位中的中管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给予省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给予省级纪委常委(不含书记、副书记下同)、监委委员党纪处分

(四)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处分事项。

第三十五条中央纪委办公会议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给予不是中管干部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员党纪处分

(二)给予不是中管干部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派出机构的党员党纪处分

(三)给予不是中管干部且已离职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驻、派出机构的党员党纪处分。

前款第三项所涉人员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其离职后且与其离职前在前款所涉单位担任的职务没有关联的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在地方纪委全体会议期间经地方纪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作出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待报请本级地方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地方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其中系设区的市级以下纪委委员的还须按照程序呈报上一级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在地方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地方纪委常委会可以先行作出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并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由地方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地方纪委常委会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一)给予本级地方党委讨论决定任免的党员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给予未经本级地方党委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本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

(三)给予本级纪委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给予下一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五)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书记、副书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纪处分

(七)给予下一级地方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给予本级纪委管理的纪委监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驻、派出机构的党员党纪处分

(九)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处分事项。

地区纪委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机关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纪委监委在被赋予社会管理权限的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常委会批准给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基层纪委可以批准给予其审查的案件中的被审查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应当经同级党委审议同意后按照程序报有处分批准权的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

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和县级纪委监委在开发区等特定地域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行使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层党委其同级纪委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并可以批准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未经党组(党委)会议、党的工作机关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由机关纪委审查批准。

第五章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特殊情形

第四十条违纪党员系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的干部同时担任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职务的由地方纪委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党纪处分决定抄告主管单位党组(党委)。其中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应当通过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主管单位内设纪检组织征求主管单位党组(党委)意见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给予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援派或者挂职单位但不改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违纪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一般应当按照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违纪问题与援派或者挂职期间挂任职务有密切关联的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但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按照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求原单位意见。

给予上级党委委托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下级党委、纪委可以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给予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党纪处分由其原所在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该党组织已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党组织或者其上一级党组织办理。

给予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和已停止党籍的党员党纪处分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给予辞去公职等原因离开公职岗位或者退休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一般按照其在职时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违纪问题发生在离开公职岗位后且与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没有关联的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离开公职岗位后又重新担任公职的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抄告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予以执行。

第四十四条给予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和所辖社区(村)党组织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纪处分按照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由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报同级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依照本规定呈报派出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地方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前款规定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其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在职期间或者与在职期间的职务有密切关联的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相应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国有企业内设纪检组织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可以按照其退休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抄告相应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予以执行。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由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经其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报请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或者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依照本规定呈报派出党的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地方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给予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乡镇(街道)党委和所辖村(社区)党组织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纪处分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给予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退役军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一般可以根据其退役前的职级或者军衔等级(适用于实行军衔主导的军官等级制度改革后的退役军官下同)由相应的地方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报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退役前系师职军官(大校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团职军官(上校、中校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一般应当分别由省级纪委、设区的市级纪委负责履行处分审批程序系营职以下军官(少校以下军官以及相应职级文职干部)的由县级纪委负责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给予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或者自主择业方式安置且未被停发退役金的退役军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县级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其中拟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报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给予以复员方式退役的退役军官以及采取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退休或者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中的党员党纪处分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退役军官、军士的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服役期间或者与服役期间的职务有密切关联由军队纪律检查机关审查的军队纪律检查机关可以依照其退役前的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抄告退役军官、军士组织关系所在地县级党委、纪委予以执行。

前款规定中的违纪行为由地方纪律检查机关立案审查的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审查认为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可以直接给予其批评教育或者按照程序延长一次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按照程序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向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建议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并交由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呈报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预备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党的工作委员会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所确定的权限均系应当遵照的最低权限。

第五十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严重触犯刑律是指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处分审批程序是指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对处分事宜进行审议、报批并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称有监督执纪权限是指按照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的规定对涉嫌违纪党员有权行使监督执纪职责有权对其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有权对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或者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五十四条军队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由中央军委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1983年7月6日印发的《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和1987年3月28日印发的《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人员:吴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