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专班丨监督执纪 一线故事:“一地两证”背后的猫腻
发布时间:2025-05-12
来源:“廉洁四川”网站

“我要实名举报!白马镇威龙村原4社社长周某占了我承包的林地,还把应该是给我的赔偿款记在了他和他父亲名下,希望纪委的同志能帮我讨回公道……”

“您别着急,坐下来慢慢说。”

去年底的一天,攀枝花市米易县白马镇威龙村村民周大哥愤愤不平地找到白马镇纪委反映问题。为弄清事情原委,镇纪委接访后立即成立核查组,查阅相关资料,同时实地走访威龙村村民了解村民承包林地情况。

白马镇纪检监察干部在威龙村实地走访村民了解相关情况。(陶优 摄)

经核查发现,1986年开始,周大哥便承包了位于威龙村5社的30余亩林地,并于2009年获得林权证。2020年,林地中的3.807亩被某公司使用,但据相关档案资料显示,该林地却登记在周某及其父亲名下,且周某也提供了林地的土地确权证。

为何同一块林地会出现两个“主人”?为何周大哥和周某的证书存在“矛盾”?林地的真正承包人到底是谁?赔偿款究竟该归谁所有?

带着疑问,核查组先后找县林业局、威龙村原村主任、5社社长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就林地的权属问题进行核实。得知该林地处于威龙村5社中间,与威龙村4社的土地并无交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周某不能承包除4社以外的土地。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核查组向县级行业部门了解,确认在双方分别拥有林权证和土地确权证情况下,以颁发证书的时间先后作为土地权属判断依据。周大哥手上的林权证为2009年颁发,而周某的土地确权证为2015年颁发,最后,确定周大哥拥有该林地的承包权。

事情了解清楚后,核查组找到周某谈话。

“有人举报你侵占威龙村5社的林地是怎么回事?请你详细说一下相关情况?”

“没有的事,我有土地确权证,林地本来就是我的。”

“你是4社社员,怎么确权到的5社林地?”

“我的家人李某是4社社员,林地是她转让给我的。”

“根据调查,李某没有承包过该林地,她没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具有转让的权利。”

面对核查组的询问,周某的回答逐渐变得底气不足。

在一份份铁证面前,周某终于放弃狡辩,交代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该林地被周大哥承包后,经协商,李某借用“争议”林地种植过几年的板栗树。后来,周大哥长期外出务工,林地一直闲置。在2015年,对土地进行确权时,周某动了歪心思,以家人李某种植过“争议”林地为由,利用负责协助测量、登记土地的职务之便,获得了该林地的土地确权证书。

2020年,某公司因发展需要,使用威龙村5社的集体林地进行建设。其中需要使用“争议”林地中的1.872亩以及林地上的5个粪池,周某便以“证”为名,顺理成章地将林地测量到自己名下以获取赔偿款;同时将“争议”林地另外1.935亩林地以及3个粪池,以同样手法测量到其父亲名下。而周大哥因长年不在家,对此毫不知情,直到2020年底,周大哥返乡后,才从村民口中听说,本是他名下的林地早已被周某侵占并被某公司使用测量了。

最终,周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其“任性侵占”的3.807亩林地和8个粪池,全部归周大哥所有。经协商,涉及的4.6万余元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已由村集体经济集体账户成功转款给了周大哥,后续赔偿款也将按程序发放给周大哥。民有所呼,必有所应。2024年以来,米易县纪委监委依托21个“村纪检工作室”,以“有事找纪检”为抓手,深入群众察民情、听民意,精准发力,推动监督在一线展开、问题在一线发现、难题在一线解决,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截至目前,共收集群众问题诉求2493个,推动解决2248个,群众满意度达90%。(作者:陶优)

编辑人员:吴佳蔚

四个专班丨监督执纪 一线故事:“一地两证”背后的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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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实名举报!白马镇威龙村原4社社长周某占了我承包的林地,还把应该是给我的赔偿款记在了他和他父亲名下,希望纪委的同志能帮我讨回公道……”

“您别着急,坐下来慢慢说。”

去年底的一天,攀枝花市米易县白马镇威龙村村民周大哥愤愤不平地找到白马镇纪委反映问题。为弄清事情原委,镇纪委接访后立即成立核查组,查阅相关资料,同时实地走访威龙村村民了解村民承包林地情况。

白马镇纪检监察干部在威龙村实地走访村民了解相关情况。(陶优 摄)

经核查发现,1986年开始,周大哥便承包了位于威龙村5社的30余亩林地,并于2009年获得林权证。2020年,林地中的3.807亩被某公司使用,但据相关档案资料显示,该林地却登记在周某及其父亲名下,且周某也提供了林地的土地确权证。

为何同一块林地会出现两个“主人”?为何周大哥和周某的证书存在“矛盾”?林地的真正承包人到底是谁?赔偿款究竟该归谁所有?

带着疑问,核查组先后找县林业局、威龙村原村主任、5社社长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就林地的权属问题进行核实。得知该林地处于威龙村5社中间,与威龙村4社的土地并无交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周某不能承包除4社以外的土地。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核查组向县级行业部门了解,确认在双方分别拥有林权证和土地确权证情况下,以颁发证书的时间先后作为土地权属判断依据。周大哥手上的林权证为2009年颁发,而周某的土地确权证为2015年颁发,最后,确定周大哥拥有该林地的承包权。

事情了解清楚后,核查组找到周某谈话。

“有人举报你侵占威龙村5社的林地是怎么回事?请你详细说一下相关情况?”

“没有的事,我有土地确权证,林地本来就是我的。”

“你是4社社员,怎么确权到的5社林地?”

“我的家人李某是4社社员,林地是她转让给我的。”

“根据调查,李某没有承包过该林地,她没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具有转让的权利。”

面对核查组的询问,周某的回答逐渐变得底气不足。

在一份份铁证面前,周某终于放弃狡辩,交代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该林地被周大哥承包后,经协商,李某借用“争议”林地种植过几年的板栗树。后来,周大哥长期外出务工,林地一直闲置。在2015年,对土地进行确权时,周某动了歪心思,以家人李某种植过“争议”林地为由,利用负责协助测量、登记土地的职务之便,获得了该林地的土地确权证书。

2020年,某公司因发展需要,使用威龙村5社的集体林地进行建设。其中需要使用“争议”林地中的1.872亩以及林地上的5个粪池,周某便以“证”为名,顺理成章地将林地测量到自己名下以获取赔偿款;同时将“争议”林地另外1.935亩林地以及3个粪池,以同样手法测量到其父亲名下。而周大哥因长年不在家,对此毫不知情,直到2020年底,周大哥返乡后,才从村民口中听说,本是他名下的林地早已被周某侵占并被某公司使用测量了。

最终,周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其“任性侵占”的3.807亩林地和8个粪池,全部归周大哥所有。经协商,涉及的4.6万余元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已由村集体经济集体账户成功转款给了周大哥,后续赔偿款也将按程序发放给周大哥。民有所呼,必有所应。2024年以来,米易县纪委监委依托21个“村纪检工作室”,以“有事找纪检”为抓手,深入群众察民情、听民意,精准发力,推动监督在一线展开、问题在一线发现、难题在一线解决,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截至目前,共收集群众问题诉求2493个,推动解决2248个,群众满意度达90%。(作者:陶优)

编辑人员:吴佳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