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2. 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4. 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5. 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6.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
二、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2.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3. 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4. 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5.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6. 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7. 严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8. 自觉接受监督;
9.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1. 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 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3. 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4. 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编辑人员:赵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