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镜 | 击碎拆迁硕鼠的“发财”梦
发布时间:2024-03-19
来源:“廉洁四川”网站

【案卷】

高飞,男,汉族,1976年3月生,四川仁寿人,1994年12月参加工作,200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仁寿县房管局征收补偿股股长、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2022年6月,高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仁寿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9月,高飞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公职。

2022年12月,高飞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探】

“我愧对组织,愧对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的人。”“我走到今天这一步,不光毁了自己,更是把整个家都毁了。”留置室内,眉山市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高飞回顾自己的堕落之路,后悔不已。

高飞出生于仁寿县一个干部家庭,自小家境优渥。1998年8月,高飞从部队退伍转业到仁寿县,先后在县财政局、县房管局等单位工作。特别是在房管局工作期间,高飞因熟悉并掌握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善于做群众工作,一度成为领导和同事心中的拆迁“专家”。

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高飞接受审查调查

“第一次‘收礼’时未能断然拒绝,后来就随波逐流了。从小额的‘人情往来’,到大额的‘事后感谢’,再到后来有些‘事前相托’的也敢收了……”高飞觉得这个社会就是个“人情”社会,大家又都是“兄弟伙”,帮个小忙也没什么。高飞性格外向、为人豪爽,喜交朋友,且乐于帮朋友一些“小忙”,身边朋友都称赞高飞“耿直”“讲义气”。

殊不知,人情猛于虎,专吃贪财人。2016年初,高飞任县房管局征收补偿股股长。在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中,远房亲戚张某找到高飞,希望其能帮忙协调社区允许就近临时堆放建渣。高飞欣然答应,事情办成后,张某为感谢高飞的帮助,主动奉上2万元红包。这是高飞收受的第一个红包,他坦言:“最初也有过犹豫和忐忑,但在张某的软磨硬泡和自身侥幸心理的双重推动下,还是将这笔钱收入囊中。”

底线一旦突破,便如决堤的洪水,泛滥成灾。2019年,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成立。高飞被委以重任,负责文林镇棚户区改造拆除项目相关事宜。张某再次找到高飞,请求帮忙拿到该项目,并承诺事成后必有所表示。考虑到张某之前出手大方且很会“来事”,高飞便向张某提前透露了项目公开招标价格、招标代理公司等细节,并建议其适当降低竞标价格、找代理公司活动以利于中标,此外高飞还利用担任评标专家组成员之机在竞标打分中故意偏袒。有了高飞的“指点”,张某的公司顺利中标。项目完工后,张某分两次送给高飞人民币68万元以表心意。

“这钱来的很容易”,巨额收益让高飞找到了致富的“捷径”,灯红酒绿的奢靡生活也让其在贪欲的“深渊”中逐渐沉沦。然而工程项目不是随时都有,与其“等客上门”,不如“主动出击”。高飞瞄准拆迁过程中的巨大“利益”,主动与拆迁户“朋友”来往,力求在“互惠互利”中伺机捞钱。

2019年底,高飞在负责某棚户区改造时,主动找到拆迁户何某,表示可帮助其提高拆迁补助,但需要拿出100万元用来打点关系。再三权衡之后,何某欣然同意。于是,高飞通过虚增房屋面积的方式,“帮助”何某骗取拆迁补助资金150余万元。事后,高飞从中分得96万元“好处费”。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经审查调查,2019年至2022年,高飞在负责仁寿县文林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期间,为相关工程老板、拆迁户在项目获取、提高补偿款、拆迁范围确定等方面提供帮助,疯狂收取“感谢费”10余笔,总金额高达265万元。用公权换取私利,高飞已然驾轻就熟,浑然不知自己早已深陷犯罪的泥沼,无法自拔。

“走上这条路后,总有一天会露出尾巴来。我感到后怕,不敢看警示教育片,不敢看新闻,整夜整夜的失眠。”高飞回忆说,当反腐利剑刺破他的幻想时,高飞为自己编织的美梦也随之破碎。2022年6月,多番挣扎后的高飞,选择了向组织主动坦白。

“不敢去面对父母,特别是子女,我一个人的错,毁了上毁了下……”失去自由之后,高飞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家人带来多么大的伤害,但终究是覆水难收,只能在忏悔书中反复表达对亲人的愧疚。

【案析】

沉溺人情往来,如同温水煮青蛙。高飞作为拆迁领域的专家,本应把更多精力倾注在工作上,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展翅“高飞”,但面对那些打着“人情来往”旗号来巴结靠拢的人,他却放松警惕,以“人情难免”搞损公肥私。高飞在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期间,帮助工程老板获取拆迁项目,采取虚增房屋测绘面积、提高补偿标准、将不符合条件房屋纳入补偿等方式,为拆迁户提供帮助,事后收受巨额感谢费。高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高飞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高飞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作者:王荣张伟李培英

编辑人员:曾铃琳

以案为镜 | 击碎拆迁硕鼠的“发财”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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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

高飞,男,汉族,1976年3月生,四川仁寿人,1994年12月参加工作,200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仁寿县房管局征收补偿股股长、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2022年6月,高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仁寿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9月,高飞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公职。

2022年12月,高飞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探】

“我愧对组织,愧对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的人。”“我走到今天这一步,不光毁了自己,更是把整个家都毁了。”留置室内,眉山市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高飞回顾自己的堕落之路,后悔不已。

高飞出生于仁寿县一个干部家庭,自小家境优渥。1998年8月,高飞从部队退伍转业到仁寿县,先后在县财政局、县房管局等单位工作。特别是在房管局工作期间,高飞因熟悉并掌握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善于做群众工作,一度成为领导和同事心中的拆迁“专家”。

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高飞接受审查调查

“第一次‘收礼’时未能断然拒绝,后来就随波逐流了。从小额的‘人情往来’,到大额的‘事后感谢’,再到后来有些‘事前相托’的也敢收了……”高飞觉得这个社会就是个“人情”社会,大家又都是“兄弟伙”,帮个小忙也没什么。高飞性格外向、为人豪爽,喜交朋友,且乐于帮朋友一些“小忙”,身边朋友都称赞高飞“耿直”“讲义气”。

殊不知,人情猛于虎,专吃贪财人。2016年初,高飞任县房管局征收补偿股股长。在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中,远房亲戚张某找到高飞,希望其能帮忙协调社区允许就近临时堆放建渣。高飞欣然答应,事情办成后,张某为感谢高飞的帮助,主动奉上2万元红包。这是高飞收受的第一个红包,他坦言:“最初也有过犹豫和忐忑,但在张某的软磨硬泡和自身侥幸心理的双重推动下,还是将这笔钱收入囊中。”

底线一旦突破,便如决堤的洪水,泛滥成灾。2019年,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成立。高飞被委以重任,负责文林镇棚户区改造拆除项目相关事宜。张某再次找到高飞,请求帮忙拿到该项目,并承诺事成后必有所表示。考虑到张某之前出手大方且很会“来事”,高飞便向张某提前透露了项目公开招标价格、招标代理公司等细节,并建议其适当降低竞标价格、找代理公司活动以利于中标,此外高飞还利用担任评标专家组成员之机在竞标打分中故意偏袒。有了高飞的“指点”,张某的公司顺利中标。项目完工后,张某分两次送给高飞人民币68万元以表心意。

“这钱来的很容易”,巨额收益让高飞找到了致富的“捷径”,灯红酒绿的奢靡生活也让其在贪欲的“深渊”中逐渐沉沦。然而工程项目不是随时都有,与其“等客上门”,不如“主动出击”。高飞瞄准拆迁过程中的巨大“利益”,主动与拆迁户“朋友”来往,力求在“互惠互利”中伺机捞钱。

2019年底,高飞在负责某棚户区改造时,主动找到拆迁户何某,表示可帮助其提高拆迁补助,但需要拿出100万元用来打点关系。再三权衡之后,何某欣然同意。于是,高飞通过虚增房屋面积的方式,“帮助”何某骗取拆迁补助资金150余万元。事后,高飞从中分得96万元“好处费”。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经审查调查,2019年至2022年,高飞在负责仁寿县文林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期间,为相关工程老板、拆迁户在项目获取、提高补偿款、拆迁范围确定等方面提供帮助,疯狂收取“感谢费”10余笔,总金额高达265万元。用公权换取私利,高飞已然驾轻就熟,浑然不知自己早已深陷犯罪的泥沼,无法自拔。

“走上这条路后,总有一天会露出尾巴来。我感到后怕,不敢看警示教育片,不敢看新闻,整夜整夜的失眠。”高飞回忆说,当反腐利剑刺破他的幻想时,高飞为自己编织的美梦也随之破碎。2022年6月,多番挣扎后的高飞,选择了向组织主动坦白。

“不敢去面对父母,特别是子女,我一个人的错,毁了上毁了下……”失去自由之后,高飞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家人带来多么大的伤害,但终究是覆水难收,只能在忏悔书中反复表达对亲人的愧疚。

【案析】

沉溺人情往来,如同温水煮青蛙。高飞作为拆迁领域的专家,本应把更多精力倾注在工作上,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展翅“高飞”,但面对那些打着“人情来往”旗号来巴结靠拢的人,他却放松警惕,以“人情难免”搞损公肥私。高飞在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期间,帮助工程老板获取拆迁项目,采取虚增房屋测绘面积、提高补偿标准、将不符合条件房屋纳入补偿等方式,为拆迁户提供帮助,事后收受巨额感谢费。高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高飞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高飞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作者:王荣张伟李培英

编辑人员:曾铃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