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镜|移花接木追债 斩断“靠砂生财”之手
发布时间:2024-02-27
来源:“廉洁四川”网站

【案卷】

刘金福,男,汉族,1969年3月生,四川三台人,1986年10月参加工作,1989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德阳市旌阳区水利局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2022年4月,刘金福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德阳市旌阳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9月,刘金福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3年7月,刘金福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探】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纸是包不住火的,任何人在党纪国法面前,都不能伸手,伸手必被捉。”德阳市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金福在听到处分决定的那一刻,再也没有往日那般“平静”,豆大的眼泪划过脸颊,回想自己亲手种下的“苦果”深深自责悔不当初。

德阳市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金福 接受审查调查。

刘金福出生于一个偏僻的小山村1986年10月,他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成为一名解放军战士。在部队,刘金福怀揣一颗报国之心,刻苦训练、勤奋上进,并成功考取军事院校。回部队后,更是逐步成长为一名副团职军官,并多次获得荣誉表彰。就是这样一位在军营历练25年的老兵,没有被训练场上的苦和累压垮,却在转业到地方后被金钱和诱惑腐蚀,信念崩塌、放弃原则,作风不正清廉失守,最终走上不归路。

2011年,刘金福转业到德阳市旌阳区水务局任副局长后,因工作原因,经常跟砂石老板等商人打交道,看着他们豪车出入、出手阔绰,而自己明明手握“实权”,却只能领一点“死工资”,全家的日子过得捉襟见肘。自觉多年的付出很是“吃亏”,刘金福的心态渐渐失衡了,加之即将退居二线,他认为不抓住最后的“机会”大捞一笔实在可惜,便开始为自己“谋划”人生。

2013年春节前,商人老板邀请刘金福参加聚会团年,并给他送上新年“慰问金”半推半就收下商人红包后,刘金福仿佛找到了自己的“生财之道”。自此,他开始主动参与砂石老板“吃请”,出入各种高档场所吃喝玩乐,并以“过节费”“慰问金”等名义多次收取砂石老板好处费。

从第一次的“忐忑不安”到后来“理所当然”,刘金福自觉“吃拿卡要”是对自己“吃亏”的补偿。2013年商人谢某某在实施某项目时,为了节约成本便找到刘金福,表示想从大桥西侧挖取连砂石用于道路修建,承诺将按照一定比例给刘金福提成。事成之后谢某某分三次送给刘金福8万元。

有了这些“经验”之后刘金福采取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执法等方式频频深入砂石采挖现场,拦截运砂货车,在砂石老板表示愿意交一些“借道”费用后,便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纵容默许。

“我调到执法局了,一样可以找我帮忙。”2020年,在一次酒局上推杯换盏刘金福向砂石老板表示自己执法范围广,同时也分管砂石。刘金福主动为自己招揽“生意”,更是十分“热心”地给各路老板当起“介绍人”。2021年该区支渠出现砂石盗采,刘金福发现后将盗采的砂石作罚没处理,一边向当地街道和砂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背地里同时又将该信息告知砂石老板温某某,示意其购买。事后温某某“懂事”地拿出8千元,作为“感谢费”送给刘金福。

就这样,刘金福采取同意、默许的方式纵容不法人员在绵远河、石亭江等河道非法采砂,利用职权为非法采砂大开“绿灯”在河道非法采砂人员被查获后,还想方设法为“兄弟们”减轻或免除处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超200万元。

为了让自己多“赚”些钱,借款给管理服务对象是刘金福的另一“生财之道”。刘金福还在担任旌阳区水务局副局长时,曾借给私人老板刘某某30万元,以获得高额利息,在收取本金2万元和部分利息后,还有28万元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收都无法收回。

“可不能让自己的辛苦钱打了水漂!”为收回剩余的28万元,刘金福绞尽脑汁,想了一出“移花接木”的伎俩。他找来曾经关照过的老板陈某某来接这个“烫手的山芋”。

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刘金福将陈某某、刘某某约到一家茶楼,在闲聊了几句之后,刘金福便暴露此举目的,直接询问陈某某能否借点钱给刘某某,再让刘某某归还给自己。陈某某知道这笔钱刘金福催收多年都未收回,就是一笔不良债权,叫他来的主要目的就是让他当这个“冤大头”。

“刘金福是执法局的副局长,他的权力大,很多方面可以管我们,而且平时他们执法局扣的车也放在我们停车场,迫于这些压力我不敢拒绝刘金福这个要求。”刘金福逼迫下,经过一番思量,陈某某刘某某最终达成“借款”事宜。

调查查明,陈某某借出的28万元,其中8万元支付给刘某某算作机械使用费,另外的20万元则进了刘金福的口袋。这笔款项表面上是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而实质上是刘金福挟职务之便,变相将不良债权转让给了行贿人承接,具备变相权钱交易的性质。

“自己年龄直奔耳顺之年,就要退居二线,手里即将失去权力,在移交权力前尽量利用手中权谋一些利。”刘金福想方设法大捞特捞,最终深陷囹圄

经查,2013年至2022年期间,刘金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盗采砂石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所送财70.35万元。

“作为一名老兵,我没有被训练场上的苦和累压垮,却被灯红酒绿、纸醉金迷所击倒腐蚀。”“感谢组织、感谢领导,我认识到自己错误,我将痛改前非,好好做人……”然而,刘金福用惨痛代价换来的教训,为时晚矣。

【案析】

刘金福作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利用手中的权力“生财”,蜕变为贪腐“蛀虫”。在受贿方式上绞尽脑汁、花样百出,移花接木式利用民间借贷转移掩饰受贿的违法本质,是典型的新型隐形腐败,手段令人咋舌。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构成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刘金福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刘金福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作者:王陈春林慧)

编辑人员:陈丽霏

以案为镜|移花接木追债 斩断“靠砂生财”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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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

刘金福,男,汉族,1969年3月生,四川三台人,1986年10月参加工作,1989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德阳市旌阳区水利局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2022年4月,刘金福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德阳市旌阳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9月,刘金福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3年7月,刘金福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探】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纸是包不住火的,任何人在党纪国法面前,都不能伸手,伸手必被捉。”德阳市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金福在听到处分决定的那一刻,再也没有往日那般“平静”,豆大的眼泪划过脸颊,回想自己亲手种下的“苦果”深深自责悔不当初。

德阳市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金福 接受审查调查。

刘金福出生于一个偏僻的小山村1986年10月,他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成为一名解放军战士。在部队,刘金福怀揣一颗报国之心,刻苦训练、勤奋上进,并成功考取军事院校。回部队后,更是逐步成长为一名副团职军官,并多次获得荣誉表彰。就是这样一位在军营历练25年的老兵,没有被训练场上的苦和累压垮,却在转业到地方后被金钱和诱惑腐蚀,信念崩塌、放弃原则,作风不正清廉失守,最终走上不归路。

2011年,刘金福转业到德阳市旌阳区水务局任副局长后,因工作原因,经常跟砂石老板等商人打交道,看着他们豪车出入、出手阔绰,而自己明明手握“实权”,却只能领一点“死工资”,全家的日子过得捉襟见肘。自觉多年的付出很是“吃亏”,刘金福的心态渐渐失衡了,加之即将退居二线,他认为不抓住最后的“机会”大捞一笔实在可惜,便开始为自己“谋划”人生。

2013年春节前,商人老板邀请刘金福参加聚会团年,并给他送上新年“慰问金”半推半就收下商人红包后,刘金福仿佛找到了自己的“生财之道”。自此,他开始主动参与砂石老板“吃请”,出入各种高档场所吃喝玩乐,并以“过节费”“慰问金”等名义多次收取砂石老板好处费。

从第一次的“忐忑不安”到后来“理所当然”,刘金福自觉“吃拿卡要”是对自己“吃亏”的补偿。2013年商人谢某某在实施某项目时,为了节约成本便找到刘金福,表示想从大桥西侧挖取连砂石用于道路修建,承诺将按照一定比例给刘金福提成。事成之后谢某某分三次送给刘金福8万元。

有了这些“经验”之后刘金福采取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执法等方式频频深入砂石采挖现场,拦截运砂货车,在砂石老板表示愿意交一些“借道”费用后,便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纵容默许。

“我调到执法局了,一样可以找我帮忙。”2020年,在一次酒局上推杯换盏刘金福向砂石老板表示自己执法范围广,同时也分管砂石。刘金福主动为自己招揽“生意”,更是十分“热心”地给各路老板当起“介绍人”。2021年该区支渠出现砂石盗采,刘金福发现后将盗采的砂石作罚没处理,一边向当地街道和砂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背地里同时又将该信息告知砂石老板温某某,示意其购买。事后温某某“懂事”地拿出8千元,作为“感谢费”送给刘金福。

就这样,刘金福采取同意、默许的方式纵容不法人员在绵远河、石亭江等河道非法采砂,利用职权为非法采砂大开“绿灯”在河道非法采砂人员被查获后,还想方设法为“兄弟们”减轻或免除处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超200万元。

为了让自己多“赚”些钱,借款给管理服务对象是刘金福的另一“生财之道”。刘金福还在担任旌阳区水务局副局长时,曾借给私人老板刘某某30万元,以获得高额利息,在收取本金2万元和部分利息后,还有28万元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收都无法收回。

“可不能让自己的辛苦钱打了水漂!”为收回剩余的28万元,刘金福绞尽脑汁,想了一出“移花接木”的伎俩。他找来曾经关照过的老板陈某某来接这个“烫手的山芋”。

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刘金福将陈某某、刘某某约到一家茶楼,在闲聊了几句之后,刘金福便暴露此举目的,直接询问陈某某能否借点钱给刘某某,再让刘某某归还给自己。陈某某知道这笔钱刘金福催收多年都未收回,就是一笔不良债权,叫他来的主要目的就是让他当这个“冤大头”。

“刘金福是执法局的副局长,他的权力大,很多方面可以管我们,而且平时他们执法局扣的车也放在我们停车场,迫于这些压力我不敢拒绝刘金福这个要求。”刘金福逼迫下,经过一番思量,陈某某刘某某最终达成“借款”事宜。

调查查明,陈某某借出的28万元,其中8万元支付给刘某某算作机械使用费,另外的20万元则进了刘金福的口袋。这笔款项表面上是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而实质上是刘金福挟职务之便,变相将不良债权转让给了行贿人承接,具备变相权钱交易的性质。

“自己年龄直奔耳顺之年,就要退居二线,手里即将失去权力,在移交权力前尽量利用手中权谋一些利。”刘金福想方设法大捞特捞,最终深陷囹圄

经查,2013年至2022年期间,刘金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盗采砂石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所送财70.35万元。

“作为一名老兵,我没有被训练场上的苦和累压垮,却被灯红酒绿、纸醉金迷所击倒腐蚀。”“感谢组织、感谢领导,我认识到自己错误,我将痛改前非,好好做人……”然而,刘金福用惨痛代价换来的教训,为时晚矣。

【案析】

刘金福作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利用手中的权力“生财”,蜕变为贪腐“蛀虫”。在受贿方式上绞尽脑汁、花样百出,移花接木式利用民间借贷转移掩饰受贿的违法本质,是典型的新型隐形腐败,手段令人咋舌。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构成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刘金福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刘金福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作者:王陈春林慧)

编辑人员:陈丽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