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镜|偷“粮”换柱 监守自盗的“粮耗子”
发布时间:2024-02-02
来源:“廉洁四川”网站

【案卷】

王小波,汉族,1964年7月生,四川盐亭人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盐亭县富驿粮油收储站站长、四川盐亭富驿省粮食储备库主任盐亭县复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盐亭文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

2022年9月,王小波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盐亭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11月,王小波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3年4月,王小波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探】

“看到那些粮商们出手阔绰,一顿便饭就要花掉自己近一个月的工资,我内心极度不平衡,进而丧失了原则、丢了底线,逐渐掉进钱眼里、视钱如命……”盐亭县文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小波在忏悔书中深刻剖析,走到今天这一步,根源在于自己不注重思想改造,以至于理想信念动摇,丢掉了一个“粮食人”应该秉持的宗旨,最终走向贪污腐败的深渊。

盐亭县文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小波接受审查调查。

1982年,因父亲退休,王小波顶岗进入了粮食系统,顺利到盐亭县原柏梓粮站工作。从此,王小波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从普通工作人员逐步成长为粮站站长、储备库主任、董事长,在粮食系统一干就是40多年,上半段人生也算是顺风顺水。

2013年,王小波开始担任盐亭县富驿粮油收储站站长、盐亭县复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这是他职业生涯的转折点。

随着职务的升迁,王小波身边的“朋友”也逐渐多了起来。粮商胥某某就是其中的一员。为了求得在粮食收购和销售业务往来上的关照,胥某某多次找到王小波,让其在粮食轮换购销业务达成、购销价格议定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刚开始,王小波还有所顾虑,然而在一次次的觥筹交错中,他渐渐放下了心中的戒备,不仅对胥某某等商人老板送上的红包礼金来者不拒,甚至将整个粮站的购销等业务让胥某某“独家经营”。

“他们给我送红包礼金的时候又没有其他人看见,无非是想让我帮个小忙,这又有何不可呢?经过短暂的思想斗争后,我还是收下了。”王小波这样剖析自己一开始接受红包礼金的心理。或许连王小波自己都没有察觉到,从那一刻开始,他心中对粮食工作的那份守望和初心正悄然发生着改变。数不尽的“甜头”,让王小波日渐迷失,并最终与这些所谓的“朋友”们打成了一片。

经查,2014年至2020年间,王小波利用职务之便,在粮食轮换、项目建设、设备供应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并为他人提供关照和帮助,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22万元。“在第一次收下后,确实也没出什么事,所以就放松了警惕,当时觉得这就是行业‘潜规则’,所以当我再面对同样的情况时,基本就失去了抵抗力。”王小波在留置期间幡然悔悟。

贪欲就像“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就很难收场。看到身边的老板商人挣钱似乎不费吹灰之力,一顿饭、一条烟就相当于自己一个月的工资,王小波也开始蠢蠢欲动。但碍于自己的身份,他找了一条自认为“折中”的“生财之道”,将贪欲之手伸向了公家的资金。

2017年,在盐亭县富驿粮油收储站的危仓老库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王小波与其他班子成员以粮站运转资金困难为由,经集体商议后,决定采取虚报“其他设备采购费用”的方式套取国家财政补助,作为粮站流动资金使用。

为了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在王小波的授意下,富驿粮油收储站打着“企业自筹资金无法到位”的幌子,将原来与某公司签订的68.56万元设备采购协议“私自”调减为29.52万元。在采购费用审计时,王小波却“偷梁换柱”,仍然以原金额68.56万元上报结算,骗取财政补助资金39.04万元。

在王小波的带领下,富驿粮油收储站领导班子锚定了粮食系统极具“封闭性”的特点,利用企业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的管理“漏洞”,无知无畏地“监守自盗”“抱团腐败”。2012年至2021年期间,王小波还通过与时任富驿粮油收储站办公室主任赵某、会计衡某某以现金借条方式,从出纳鲜某某处借支粮站现金,用于超标准接待及粮站其他日常开支,殊不知,这番“暗箱操作”实则“玩火自焚”。

面对巨大的账目窟窿,王小波自知“抹不平”,于是“将计就计”,继续沿用之前的“伎俩”,以虚列项目支出、设备采购、人工工资和粮食款支出等方式套取企业资金126万元,用以冲抵前期无法正常入账的大额支出。“把公司的钱当成家里的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很多时候,都是我一个人说了算……”王小波在忏悔录中这样写道。正是在这种“随意性”的驱使下,王小波理所当然地将这笔126万中的27万元非法占有,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支。

企业党建工作流于形式,独断决策,以习惯代替制度,以信任代替检查……一次次的肆意妄为,是王小波等人目无纪法、利欲熏心的真实写照。2021年10月,盐亭县委巡察组对粮食系统党组织开展专项巡察,王小波因担心相关问题被巡察组发现,于是“急中生智”,找到粮商胥某某就组织可能调查的方面进行串供、伪造相关支付凭证,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但是,再精心的伪装也逃不过纪法的监督。面对铁一般的证据,王小波无言争辩,将富驿、文同等粮库“一窝粮耗子”严重违纪违法的事情和盘托出。拔出萝卜带出泥,以王小波为首的文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涉案7名干部、县发改局及原县粮食局15名干部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县域粮食购销领域存在的“病灶沉疴”得到了一次大清理。

【案析】

百姓的“粮袋子”碰不得。王小波全然忘却了自己作为党员干部的身份,背离了入党初心,利欲熏心、底线尽失,任由贪欲如癌变般疯狂吞噬自己,直至转移到全身而无可救药。王小波在粮食系统深耕多年,本应是国家粮食安全最坚定的守护者,但在欲望的驱使下,权力成了他手中谋取私利的工具,靠粮吃粮,监守自盗,“守粮人”蜕变成“粮耗子”,把国家粮仓变成了个人“钱仓”,最终也自食恶果。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王小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王小波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作者:王荣 费蓉 刘思明

编辑人员:陈丽霏

以案为镜|偷“粮”换柱 监守自盗的“粮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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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

王小波,汉族,1964年7月生,四川盐亭人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盐亭县富驿粮油收储站站长、四川盐亭富驿省粮食储备库主任盐亭县复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盐亭文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

2022年9月,王小波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盐亭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11月,王小波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3年4月,王小波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探】

“看到那些粮商们出手阔绰,一顿便饭就要花掉自己近一个月的工资,我内心极度不平衡,进而丧失了原则、丢了底线,逐渐掉进钱眼里、视钱如命……”盐亭县文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小波在忏悔书中深刻剖析,走到今天这一步,根源在于自己不注重思想改造,以至于理想信念动摇,丢掉了一个“粮食人”应该秉持的宗旨,最终走向贪污腐败的深渊。

盐亭县文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小波接受审查调查。

1982年,因父亲退休,王小波顶岗进入了粮食系统,顺利到盐亭县原柏梓粮站工作。从此,王小波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从普通工作人员逐步成长为粮站站长、储备库主任、董事长,在粮食系统一干就是40多年,上半段人生也算是顺风顺水。

2013年,王小波开始担任盐亭县富驿粮油收储站站长、盐亭县复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这是他职业生涯的转折点。

随着职务的升迁,王小波身边的“朋友”也逐渐多了起来。粮商胥某某就是其中的一员。为了求得在粮食收购和销售业务往来上的关照,胥某某多次找到王小波,让其在粮食轮换购销业务达成、购销价格议定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刚开始,王小波还有所顾虑,然而在一次次的觥筹交错中,他渐渐放下了心中的戒备,不仅对胥某某等商人老板送上的红包礼金来者不拒,甚至将整个粮站的购销等业务让胥某某“独家经营”。

“他们给我送红包礼金的时候又没有其他人看见,无非是想让我帮个小忙,这又有何不可呢?经过短暂的思想斗争后,我还是收下了。”王小波这样剖析自己一开始接受红包礼金的心理。或许连王小波自己都没有察觉到,从那一刻开始,他心中对粮食工作的那份守望和初心正悄然发生着改变。数不尽的“甜头”,让王小波日渐迷失,并最终与这些所谓的“朋友”们打成了一片。

经查,2014年至2020年间,王小波利用职务之便,在粮食轮换、项目建设、设备供应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并为他人提供关照和帮助,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22万元。“在第一次收下后,确实也没出什么事,所以就放松了警惕,当时觉得这就是行业‘潜规则’,所以当我再面对同样的情况时,基本就失去了抵抗力。”王小波在留置期间幡然悔悟。

贪欲就像“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就很难收场。看到身边的老板商人挣钱似乎不费吹灰之力,一顿饭、一条烟就相当于自己一个月的工资,王小波也开始蠢蠢欲动。但碍于自己的身份,他找了一条自认为“折中”的“生财之道”,将贪欲之手伸向了公家的资金。

2017年,在盐亭县富驿粮油收储站的危仓老库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王小波与其他班子成员以粮站运转资金困难为由,经集体商议后,决定采取虚报“其他设备采购费用”的方式套取国家财政补助,作为粮站流动资金使用。

为了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在王小波的授意下,富驿粮油收储站打着“企业自筹资金无法到位”的幌子,将原来与某公司签订的68.56万元设备采购协议“私自”调减为29.52万元。在采购费用审计时,王小波却“偷梁换柱”,仍然以原金额68.56万元上报结算,骗取财政补助资金39.04万元。

在王小波的带领下,富驿粮油收储站领导班子锚定了粮食系统极具“封闭性”的特点,利用企业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的管理“漏洞”,无知无畏地“监守自盗”“抱团腐败”。2012年至2021年期间,王小波还通过与时任富驿粮油收储站办公室主任赵某、会计衡某某以现金借条方式,从出纳鲜某某处借支粮站现金,用于超标准接待及粮站其他日常开支,殊不知,这番“暗箱操作”实则“玩火自焚”。

面对巨大的账目窟窿,王小波自知“抹不平”,于是“将计就计”,继续沿用之前的“伎俩”,以虚列项目支出、设备采购、人工工资和粮食款支出等方式套取企业资金126万元,用以冲抵前期无法正常入账的大额支出。“把公司的钱当成家里的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很多时候,都是我一个人说了算……”王小波在忏悔录中这样写道。正是在这种“随意性”的驱使下,王小波理所当然地将这笔126万中的27万元非法占有,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支。

企业党建工作流于形式,独断决策,以习惯代替制度,以信任代替检查……一次次的肆意妄为,是王小波等人目无纪法、利欲熏心的真实写照。2021年10月,盐亭县委巡察组对粮食系统党组织开展专项巡察,王小波因担心相关问题被巡察组发现,于是“急中生智”,找到粮商胥某某就组织可能调查的方面进行串供、伪造相关支付凭证,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但是,再精心的伪装也逃不过纪法的监督。面对铁一般的证据,王小波无言争辩,将富驿、文同等粮库“一窝粮耗子”严重违纪违法的事情和盘托出。拔出萝卜带出泥,以王小波为首的文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涉案7名干部、县发改局及原县粮食局15名干部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县域粮食购销领域存在的“病灶沉疴”得到了一次大清理。

【案析】

百姓的“粮袋子”碰不得。王小波全然忘却了自己作为党员干部的身份,背离了入党初心,利欲熏心、底线尽失,任由贪欲如癌变般疯狂吞噬自己,直至转移到全身而无可救药。王小波在粮食系统深耕多年,本应是国家粮食安全最坚定的守护者,但在欲望的驱使下,权力成了他手中谋取私利的工具,靠粮吃粮,监守自盗,“守粮人”蜕变成“粮耗子”,把国家粮仓变成了个人“钱仓”,最终也自食恶果。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王小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王小波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作者:王荣 费蓉 刘思明

编辑人员:陈丽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