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镜丨钻研“贪”字的“农技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23
来源:“廉洁四川”网站

【案卷】

冯木兴,男,汉族,1971年12月生,四川广元人,1992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粮经作物与环境资源股负责人、猕猴桃蔬菜产业办主任,昭化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中心主任等职。

2023年3月,冯木兴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元市昭化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6月,冯木兴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公职。

2023年11月,冯木兴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探】

“我一心‘向钱看’,放任欲望的洪流冲垮了理性的堤坝,把自己变成了被欲望支配的傀儡,背弃了自己当初入党的誓言和初心使命,在欲望的深渊越滑越深,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广元市昭化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中心原主任冯木兴在忏悔书中写道,自己的这种欲望就像毒品一样,腐蚀着他的思想防线,支配着他的行动,最终使他身陷囹圄。

广元市昭化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中心原主任冯木兴接受审查调查。

冯木兴出生在广元市昭化区的一个偏远山村,寒窗苦读考上中专,1992年毕业分配到区农业局园艺场工作。园艺场是他工作的第一站,因地处郊区条件相对艰苦,但他仍然踌躇满志,决心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家人过上好日子。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回首自己的蜕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从开始工作,心里就埋下了追逐权利的贪欲种子。”1996年初,冯木兴因农业技术出众被调到区农业局农广校当负责人,当看到此时的办公条件比园艺场好很多后,他暗暗发誓要继续钻研农业技术,争取通过“以技换权”的方式获得更好的工作岗位。这种追逐权力“更上一层楼”的欲望,慢慢在冯木兴心间滋生、萌芽。

“因为我本身是个专技干部,平时朋友、同事、老板就把我‘专家’‘教授’地喊,我在这种虚名当中,就忘记了自己的本质身份……”2009年,冯木兴开始担任区农业局项目办负责人,全区农业项目的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都要经过他手,主动找他办事的人络绎不绝。

手中有了权力,身边的“朋友”也随之变多了。工程老板们想方设法地和他拉关系、套近乎,请他吃饭、喝酒,在各种讨好、奉承下,冯木兴逐渐迷失了自我,殊不知这正是工程老板为他精心设计的圈套。

“看到过去在市场上卖菜、卖肉的小商贩,因为承揽了项目,摇身一变都当上了老板……”冯木兴的内心开始失衡,认为自己的文化程度比他们高,挣的钱却比他们少,这种落差感,让他滋生了想要利用手中权力捞些好处的错误思想。

“第一次有人将红包塞进我抽屉的时候,我的内心还是很忐忑不安的,总感觉背后有一双无形的眼睛在注视着我。”但冯木兴这种不安的情绪很快便被金钱的欲望吞没了,开始第二次,第三次……,他把手中的权力视为“聚宝盆”,不断为自己换取“感谢费”。

2013年,冯木兴在朋友组局的酒桌上认识了工程老板王某,几经觥筹交错、推杯换盏,王某不再掩饰自己的真实目的,提出想要承揽农业上的工程项目。次年,在冯木兴的帮助下,王某以某公司名义中标了一个农业项目,冯木兴同时还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王某提供便利。在顺利收到项目工程款后,王某分两次送给冯木兴“感谢费”共计10万元。

“我错误地想,他们赚取了那么多的利润,在利润中送给我这点钱是天经地义的。”2015年下半年,冯木兴帮助成都某公司协调完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事宜后,“感谢费”没有如约而至,为了把钱追到手,他甚至专门从广元追到了成都。从被动收钱到主动要钱,冯木兴把收钱办事视为常态,彻底沦为金钱的“奴隶”。

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冯木兴把自己农业技术“专家”的优势发挥到极致,除了收受各种“感谢费”外,还多次伙同他人在国家项目资金上“动手脚”,通过编制虚假项目资料等方式,套取项目资金,满足自己的私利。

2021年,冯木兴想要在自己的老家给其父亲修建一个鱼塘,但又不愿自掏腰包。于是,他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套取山坪塘整治项目资金12万元,用于修建老家的私人鱼塘,同时授意相关镇村干部编制了虚假项目资料。

就这样,冯木兴利用农业技术“专家”的身份与工程老板、商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结下了盘根错节的利益输送关系。经查,冯木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0余万元,同时,伙同他人通过编制虚假项目资料等方式,多次套取项目资金140余万元挪作私用。

金钱诱惑危如“火”。毫无底线地追求金钱,无异于玩火自焚。从最初的小额红包到后期的大额现金,冯木兴收受“感谢费”的过程,就如同在给自己建造牢笼,每收一次“感谢费”,就添一砖、加一瓦,最终把自己圈了进去,自食“苦果”。

【案析】

贪欲不遏,自毁人生 。冯木兴身为农业技术专家,身怀一技之长却不思考为民服务,反而想要“以技换权、以权换钱”, 把自身技术视为“聚宝盆”,把手中权力变为“摇钱树”,由“专家”到“蠹虫”,最终误入歧途,走上不归路。冯木兴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购物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套取专项资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冯木兴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冯木兴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冯木兴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作者:王荣 张雅琳)

编辑人员:陈丽霏

以案为镜丨钻研“贪”字的“农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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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

冯木兴,男,汉族,1971年12月生,四川广元人,1992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粮经作物与环境资源股负责人、猕猴桃蔬菜产业办主任,昭化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中心主任等职。

2023年3月,冯木兴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元市昭化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6月,冯木兴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公职。

2023年11月,冯木兴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探】

“我一心‘向钱看’,放任欲望的洪流冲垮了理性的堤坝,把自己变成了被欲望支配的傀儡,背弃了自己当初入党的誓言和初心使命,在欲望的深渊越滑越深,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广元市昭化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中心原主任冯木兴在忏悔书中写道,自己的这种欲望就像毒品一样,腐蚀着他的思想防线,支配着他的行动,最终使他身陷囹圄。

广元市昭化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中心原主任冯木兴接受审查调查。

冯木兴出生在广元市昭化区的一个偏远山村,寒窗苦读考上中专,1992年毕业分配到区农业局园艺场工作。园艺场是他工作的第一站,因地处郊区条件相对艰苦,但他仍然踌躇满志,决心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家人过上好日子。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回首自己的蜕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从开始工作,心里就埋下了追逐权利的贪欲种子。”1996年初,冯木兴因农业技术出众被调到区农业局农广校当负责人,当看到此时的办公条件比园艺场好很多后,他暗暗发誓要继续钻研农业技术,争取通过“以技换权”的方式获得更好的工作岗位。这种追逐权力“更上一层楼”的欲望,慢慢在冯木兴心间滋生、萌芽。

“因为我本身是个专技干部,平时朋友、同事、老板就把我‘专家’‘教授’地喊,我在这种虚名当中,就忘记了自己的本质身份……”2009年,冯木兴开始担任区农业局项目办负责人,全区农业项目的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都要经过他手,主动找他办事的人络绎不绝。

手中有了权力,身边的“朋友”也随之变多了。工程老板们想方设法地和他拉关系、套近乎,请他吃饭、喝酒,在各种讨好、奉承下,冯木兴逐渐迷失了自我,殊不知这正是工程老板为他精心设计的圈套。

“看到过去在市场上卖菜、卖肉的小商贩,因为承揽了项目,摇身一变都当上了老板……”冯木兴的内心开始失衡,认为自己的文化程度比他们高,挣的钱却比他们少,这种落差感,让他滋生了想要利用手中权力捞些好处的错误思想。

“第一次有人将红包塞进我抽屉的时候,我的内心还是很忐忑不安的,总感觉背后有一双无形的眼睛在注视着我。”但冯木兴这种不安的情绪很快便被金钱的欲望吞没了,开始第二次,第三次……,他把手中的权力视为“聚宝盆”,不断为自己换取“感谢费”。

2013年,冯木兴在朋友组局的酒桌上认识了工程老板王某,几经觥筹交错、推杯换盏,王某不再掩饰自己的真实目的,提出想要承揽农业上的工程项目。次年,在冯木兴的帮助下,王某以某公司名义中标了一个农业项目,冯木兴同时还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王某提供便利。在顺利收到项目工程款后,王某分两次送给冯木兴“感谢费”共计10万元。

“我错误地想,他们赚取了那么多的利润,在利润中送给我这点钱是天经地义的。”2015年下半年,冯木兴帮助成都某公司协调完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事宜后,“感谢费”没有如约而至,为了把钱追到手,他甚至专门从广元追到了成都。从被动收钱到主动要钱,冯木兴把收钱办事视为常态,彻底沦为金钱的“奴隶”。

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冯木兴把自己农业技术“专家”的优势发挥到极致,除了收受各种“感谢费”外,还多次伙同他人在国家项目资金上“动手脚”,通过编制虚假项目资料等方式,套取项目资金,满足自己的私利。

2021年,冯木兴想要在自己的老家给其父亲修建一个鱼塘,但又不愿自掏腰包。于是,他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套取山坪塘整治项目资金12万元,用于修建老家的私人鱼塘,同时授意相关镇村干部编制了虚假项目资料。

就这样,冯木兴利用农业技术“专家”的身份与工程老板、商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结下了盘根错节的利益输送关系。经查,冯木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0余万元,同时,伙同他人通过编制虚假项目资料等方式,多次套取项目资金140余万元挪作私用。

金钱诱惑危如“火”。毫无底线地追求金钱,无异于玩火自焚。从最初的小额红包到后期的大额现金,冯木兴收受“感谢费”的过程,就如同在给自己建造牢笼,每收一次“感谢费”,就添一砖、加一瓦,最终把自己圈了进去,自食“苦果”。

【案析】

贪欲不遏,自毁人生 。冯木兴身为农业技术专家,身怀一技之长却不思考为民服务,反而想要“以技换权、以权换钱”, 把自身技术视为“聚宝盆”,把手中权力变为“摇钱树”,由“专家”到“蠹虫”,最终误入歧途,走上不归路。冯木兴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购物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套取专项资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冯木兴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冯木兴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冯木兴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作者:王荣 张雅琳)

编辑人员:陈丽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