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镜|靠粮吃粮的老“粮官”
发布时间:2023-11-07
来源:“廉洁四川”网站

【案卷】

李晓林,男,汉族,1965年6月生,四川绵阳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绵阳市安州区粮食储备库党支部书记、主任,绵阳市金谷道粮油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2022年3月,李晓林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绵阳市安州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6月,李晓林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2年11月,李晓林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案探】

“我在金钱的诱惑下,在所谓‘兄弟’‘哥们’的阿谀奉承下,逐渐迷失自我,从违纪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是从事粮食系统工作30余年的绵阳市金谷道粮油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李晓林被留置后的沉痛忏悔。

李晓林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1986年从粮食学校毕业后,到安县宝林粮站参加工作。李晓林先后担任过粮站副站长、站长,2017年7月任安州区粮食储备库党支部书记、主任,2021年6月任金谷道粮油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绵阳市金谷道粮油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李晓林 接受审查调查。

随着职务的提升,李晓林身边的“兄弟”“哥们”也越来越多,他们争先恐后以拜年拜节等名义向李晓林送上礼金红包。

在各种利益诱惑和“围猎”下,李晓林利用手中权力“投桃报李”,给予这些“兄弟”“哥们”业务上的关照。为了能够长期从区储备库低价收购粮食,粮商周某某找到李晓林,双方约定周某某和区储备库之间的生意,按每笔赚取利润的30%给李晓林返点作为“好处费”。“周某某能赚钱还不是因为我把生意交给他,我分点利润是理所应当的。”如此举手之劳,便让李晓林尝到不小的“甜头”。

2019年3月的一天,某粮油公司负责人因改扩建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几经周折找到李晓林并与其商议,由该公司提供抵押物,以区储备库名义向银行贷款。

“‘兄弟’有难定当全力相助,我完全忘记了自己岗位的特殊性和这些老板们的企图。”李晓林慷公家之慨,谋个人之私,以区储备库名义向银行贷款1500万元,借给该粮油公司1000万元。

在第一次“合作”成功之后,2019年12月该公司负责人因资金周转再次找到李晓林。这次,在没有任何抵押的情况下,李晓林擅自决定区储备库再次向该公司出借1000万元。为感谢李晓林的慷慨帮助,该公司负责人送给李晓林“好处费”5万元。

经查,2017年至2022年间,李晓林利用职务便利,在资金出借、粮食销售、项目招标、粮食代储等方面为多人或他人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43.3万元。“思想上的贪念私欲之门悄悄被自己打开,变成了罪恶之源,就像决堤的洪水一样一发不可收拾,到最后就成了来者不拒了。”李晓林在忏悔书中写道。

在李晓林的眼里,权力是敛财的工具,公款更是生财之道。他利用“小金库”,将公款变为“私房钱”,从违规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到贪污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完全把党纪国法抛之脑后。

2017年8月,李晓林刚担任区储备库党支部书记、主任不久,认为处理某些款项走公账颇有不便,就安排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夏某某、财务科长牟某、出纳朱某、杨某等人设立“小金库”,美名其曰“方便开展工作”“为大家增加点福利”。在李晓林的安排下,相关人员先后截留粮食烘干费、房租等经费335万余元。除了列支单位无法支付的费用外,李晓林还将“小金库”中的14万余元私分给公司人员,借此笼络人心。

在一次次“成功”之后,胆大妄为的李晓林把目光转向了单位资金,想方设法直接将公款揣进腰包。2019年初,李晓林与区储备库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夏某某共谋,决定从绵竹市某粮油公司应付给区储备库的货款中套取一笔资金私分。之后,李晓林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要求其提供一笔5万元现金使用,在双方业务结算时一并扣除。李晓林与夏某某各分得2万元,并以“辛苦费”名义,分给时任办公室主任官某某1万元。

然而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脚。2021年9月,绵阳市委粮食购销领域专项联动巡察启动,李晓林就感觉到了被查的风险。为此,李晓林绞尽脑汁、煞费苦心,通过安排下属伪造会议记录、隐藏部分财务凭证,退回“好处费”、与多人统一口径等方式,意图掩盖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

上梁不正下梁歪,在李晓林的“带动”下,区粮食储备库、金谷道粮油有限公司17名干部出现以权谋私、收受红包礼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重破坏了粮食购销领域行业环境。

“天高不算高,欲望第一高。徘徊在恐惧、不安、犹豫之中,如今我幡然醒悟、却为时已晚。”高墙铁窗内的李晓林悔恨不已。

【案析】

贿如绳套朝朝紧,贪若沼泽步步深。李晓林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送礼,违规收受礼金;擅权妄为,违规出借大额资金;甘于被“围猎”,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李晓林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李晓林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作者:米明孚费蓉 李阳怀树

编辑人员:陈丽霏

以案为镜|靠粮吃粮的老“粮官”

发布时间:2023-11-07 来源:“廉洁四川”网站 字体大小: 分享至:

【案卷】

李晓林,男,汉族,1965年6月生,四川绵阳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绵阳市安州区粮食储备库党支部书记、主任,绵阳市金谷道粮油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2022年3月,李晓林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绵阳市安州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6月,李晓林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2年11月,李晓林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案探】

“我在金钱的诱惑下,在所谓‘兄弟’‘哥们’的阿谀奉承下,逐渐迷失自我,从违纪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是从事粮食系统工作30余年的绵阳市金谷道粮油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李晓林被留置后的沉痛忏悔。

李晓林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1986年从粮食学校毕业后,到安县宝林粮站参加工作。李晓林先后担任过粮站副站长、站长,2017年7月任安州区粮食储备库党支部书记、主任,2021年6月任金谷道粮油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绵阳市金谷道粮油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李晓林 接受审查调查。

随着职务的提升,李晓林身边的“兄弟”“哥们”也越来越多,他们争先恐后以拜年拜节等名义向李晓林送上礼金红包。

在各种利益诱惑和“围猎”下,李晓林利用手中权力“投桃报李”,给予这些“兄弟”“哥们”业务上的关照。为了能够长期从区储备库低价收购粮食,粮商周某某找到李晓林,双方约定周某某和区储备库之间的生意,按每笔赚取利润的30%给李晓林返点作为“好处费”。“周某某能赚钱还不是因为我把生意交给他,我分点利润是理所应当的。”如此举手之劳,便让李晓林尝到不小的“甜头”。

2019年3月的一天,某粮油公司负责人因改扩建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几经周折找到李晓林并与其商议,由该公司提供抵押物,以区储备库名义向银行贷款。

“‘兄弟’有难定当全力相助,我完全忘记了自己岗位的特殊性和这些老板们的企图。”李晓林慷公家之慨,谋个人之私,以区储备库名义向银行贷款1500万元,借给该粮油公司1000万元。

在第一次“合作”成功之后,2019年12月该公司负责人因资金周转再次找到李晓林。这次,在没有任何抵押的情况下,李晓林擅自决定区储备库再次向该公司出借1000万元。为感谢李晓林的慷慨帮助,该公司负责人送给李晓林“好处费”5万元。

经查,2017年至2022年间,李晓林利用职务便利,在资金出借、粮食销售、项目招标、粮食代储等方面为多人或他人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43.3万元。“思想上的贪念私欲之门悄悄被自己打开,变成了罪恶之源,就像决堤的洪水一样一发不可收拾,到最后就成了来者不拒了。”李晓林在忏悔书中写道。

在李晓林的眼里,权力是敛财的工具,公款更是生财之道。他利用“小金库”,将公款变为“私房钱”,从违规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到贪污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完全把党纪国法抛之脑后。

2017年8月,李晓林刚担任区储备库党支部书记、主任不久,认为处理某些款项走公账颇有不便,就安排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夏某某、财务科长牟某、出纳朱某、杨某等人设立“小金库”,美名其曰“方便开展工作”“为大家增加点福利”。在李晓林的安排下,相关人员先后截留粮食烘干费、房租等经费335万余元。除了列支单位无法支付的费用外,李晓林还将“小金库”中的14万余元私分给公司人员,借此笼络人心。

在一次次“成功”之后,胆大妄为的李晓林把目光转向了单位资金,想方设法直接将公款揣进腰包。2019年初,李晓林与区储备库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夏某某共谋,决定从绵竹市某粮油公司应付给区储备库的货款中套取一笔资金私分。之后,李晓林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要求其提供一笔5万元现金使用,在双方业务结算时一并扣除。李晓林与夏某某各分得2万元,并以“辛苦费”名义,分给时任办公室主任官某某1万元。

然而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脚。2021年9月,绵阳市委粮食购销领域专项联动巡察启动,李晓林就感觉到了被查的风险。为此,李晓林绞尽脑汁、煞费苦心,通过安排下属伪造会议记录、隐藏部分财务凭证,退回“好处费”、与多人统一口径等方式,意图掩盖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

上梁不正下梁歪,在李晓林的“带动”下,区粮食储备库、金谷道粮油有限公司17名干部出现以权谋私、收受红包礼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重破坏了粮食购销领域行业环境。

“天高不算高,欲望第一高。徘徊在恐惧、不安、犹豫之中,如今我幡然醒悟、却为时已晚。”高墙铁窗内的李晓林悔恨不已。

【案析】

贿如绳套朝朝紧,贪若沼泽步步深。李晓林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送礼,违规收受礼金;擅权妄为,违规出借大额资金;甘于被“围猎”,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李晓林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李晓林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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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明孚费蓉 李阳怀树

编辑人员:陈丽霏